银行贷款不看“砖头”看专利 “技术流”
2023-06-24华硕商标海外侵权!国际商标注册究竟有多重要?
2023-06-241、专利权评价报告不应作为纠纷立案条件。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24号民事裁定中指出“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并非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因此,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审理机构不应将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受理案件的立案条件。
2、纠纷审理过程中,当被告抗辩已经申请无效宣告涉案专利请求中止审理时,应当听取原告[3]的意见,如原告请求继续审理的,应当提交初步结论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或外观设计专利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否则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考虑目前专利纠纷案件中审理周期普遍较长,而对涉案专利申请无效宣告已经成为被告抗辩的重要手段,从及时有效维护专利权人权利优先的虑考虑,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当被告抗辩已经申请无效宣告涉案专利而请求中止审理时,审理机构不应直接中止审理,而应听取原告的意见,如果原告请求继续审理的,则应当提交初步结论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或外观设计专利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原告不能提供的,则应当中止审理,反之,则应当继续审理。
3、纠纷审理过程中,被告以涉案专利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抗辩专利权人专利权利无效的,审理机构应当告知其通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解决专利权利效力的问题;被告不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审理机构仍应按专利的保护范围作出判决(或裁决)。
尽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授权条件作出的评价,其评价规则也与专利授权条件审查规则一致,但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不同的是,该评价仅是审查员单方作出,其未给于专利权人陈述和修改权利要求的机会。而即便当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时,专利权人仍有机会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修改或者陈述意见,克服专利的缺陷。
因此,即使是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该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也不能起到否定该专利权利的法律状态的法律效力,被告对涉案专利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仍应通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程序解决。